男子婚后向前女友支付“补偿”,妻子起诉能追回来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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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女子张莉发现丈夫林某偷偷给一名为蒋涵的女子转账16万多元,于是张莉告上法院,要求蒋涵全部退还。然而,法院经过调查发现,林某与蒋涵订婚在前,与张莉结婚在后,他还隐瞒结婚的事实,继续与蒋涵维持了一段时间“恋爱”关系。法院认为,这种情况有别于其他婚外情关系,在蒋涵得知林某已婚之前,赠与的林某婚前个人财产部分无需退还。但蒋涵得知林某已婚后,还收取赠与钱款,有违公序良俗,应予退还。
2021年9月1日,张莉和林某登记结婚。婚后,张莉发现丈夫偷偷给一名叫蒋涵的女子转账多次,还为对方代付网购费用,加起来共有16万余元。张莉认为,林某未经她同意,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蒋涵,违背公序良俗,应当退还。于是,她来到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。
在庭审中,蒋涵道出了她与林某的感情纠葛。她说自己被对方欺骗,索要一定的物质补偿理所应当。她告诉法官,2020年4月,她经家人介绍与林某相识并谈起了恋爱,后经过双方家长同意订了婚。2021年1月,蒋涵发现林某给其他女性买内衣,存在出轨行为。林某在家人的劝说下,支付了出轨对象一笔分手费,并向蒋涵保证不再与对方交往。没想到,同年7月,蒋涵发现林某又背着她与张莉交往并同居。
蒋涵称,自己不知道林某与张莉结婚。直到2021年11月,她收到张莉的短信,才得知林某已婚。也就是说,林某在婚后还与蒋涵保持着“恋爱”关系。
蒋涵在庭审时辩称,林某在与她订婚后多次出轨、隐瞒婚姻,给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。之后,她仍然接受林某的转账,是因为对方亏欠她太多,她接受赠与并不违背公序良俗。另外,林某赠与的钱款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,他有权以婚前个人财产进行补偿。
法院查明,林某曾在2022年4月向法院提起过一起婚约财产诉讼。他在诉状中称,他与蒋涵自2020年初相识并交往,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蒋涵50余万元的婚约财产,他主张讨回钱款,不过后来他撤诉了。
法院认为,另案诉讼材料可以证明,林某与蒋涵之间与其他婚外情的情况有所区别。考虑到赠与钱款中,确实存在林某婚前财产的情况,法院酌情认定,在2021年11月之前,蒋涵收到的赠与钱款,应退回30%;2021年11月之后,蒋涵仍接受林某的无偿赠与,有违公序良俗,应当全额返还。
最终,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决蒋涵返还张莉11.99万元及利息。(文中人物均系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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